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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苗族婚习法及其与国家法的冲突

   

引言:

云南文山州丘北县依布底村位于美丽的摆龙湖畔,是全县最具民族特色,历史最为悠久的村落之一。自古以来民间流传这么一句话“苗族占山头,沙族(壮族)占水头”的说法,而这里却截然不同,恰恰与上述说法相反。据《丘北县志》记载,苗族自明末清初开始从贵州黔西南迁入文山。丘北县苗族人口为67416人,占全县人口的14.8%。依布底现有人口665人,全村人口均为苗族,占丘北苗族总数不到1%。[①]依布底苗族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的状态,很多与法律冲突的规则依然存在,本文将试阐述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融合程度以及调适的限度,因此对研究苗族婚俗,了解民族文化,弘扬婚姻道德至关重要。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及其内容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习惯法既不同于国家法,又不同于一般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我国学术界和西方学术界对此研究较为丰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习惯法的解释是“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②]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③]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本文中所述的习惯法的含义是借用民族法学中通行的观点: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以外,依据特定社会组织和权威,以习惯权力和习惯义务为内容,具有一定强制性、惩罚性的行为规范。[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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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习惯法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应,是村民用以辨别是非、审视自我言行、进行价值取向的基本标准,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约束着人们的言行。新时期的苗族婚姻仍延续着古代婚姻的特点,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是由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所处的社会坏境所决定的。在苗族心目中婚姻大事直接关系到家庭,氏族的兴衰存亡,因此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矩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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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文山地区,苗族遍布全州各地,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苗族的婚教礼俗通常封闭而又富有传奇色彩。依布底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文化植入和社会变革。在一系列社会发展过程中为适应本民族的生活习俗逐渐形成了婚姻习惯法。依布底苗族婚习法具有独特的民族本土性和地域性,一些苗族固有的婚俗观念仍在延续,其中“抢婚”习俗还在延行,女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另外,国家法规与婚姻习惯法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在后文将逐一介绍。根据民族调查资料显示,文山州丘北县依布底苗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 婚姻缔结的习惯法制度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依布底苗族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全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本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与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共性,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笔者通过到依布底地区调查收集资料,其婚姻缔结的习惯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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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族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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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族内婚是指婚配双方都必须是苗族,严禁与其他民族通婚。苗族倡导的族内婚即种族内通婚,以实际生活为例,目前依布底苗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还是比较少,如果族内有人与其他民族的人结婚或者发生性关系,则会被认为大逆不道,灾难会降临全村。它作为苗族最严厉的律法,笔者认为是源于苗族多方面的综合认识。首先,族内婚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极为有利,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苗族在其原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实行同族内婚,有利于延续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其次,神灵、鬼神的自然崇拜使得苗族把这样的婚姻关系禁忌变得更为神秘和神圣,没有人敢站出来反抗它。所以,族内婚依附于他们浓厚的宗教信仰,极具禁忌色彩在里面。如果破戒结婚,灾难就会因此而给本姓人甚至整个村落带来巨大的灾难。[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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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paper51.com

在苗族的思想观念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苗族缔结婚姻时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媒人的参与,才能被认同和被族人接受。苗族对宗教的信仰优显独特,依布底苗族在选择对偶和结婚时间上都要考虑生辰八字以及年份上是否有冲突(例如猪和虎、狗和鼠,特别是结婚的时间不能冲到父母)。[⑥]即使苗族青年以“对山歌、抢婚”等方式寻找到心上人且双方情投意合,但这并不代表着就能与之结婚,如果父母不认可,则这段婚姻将就此终结。因此,苗族男女的婚姻很大程度上受父母干涉,极显出苗族青年在婚姻自由上的不自主。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3.早婚普遍、无需登记 http://www.paper51.com

苗族结婚通常在14—18之间,在依布底了解到,全村665人中超过18岁还没结婚的仅有一人。[⑦]依布底交通闭塞,与外界交流较少,靠农作为生,大部分人初中还没毕业就回家务农。由于自主能力较早得到培养,苗族男女青年在生理、心理上成熟较早,加之当地人观念的影响,所以依布底苗族普遍早婚。在依布底,结婚都要摆喜宴,宴请亲戚朋友,这在当地算是一种公示方式,证明两人已是夫妻。由于没有在法律上办理手续,之后的婚姻过程中女方或者男方在出外打工期间在外地又与另一人结婚,这给另一方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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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姑舅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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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权在我国历史社会生活中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关于舅权的存在,有的学者认为是母系制度下残余的一种体现。在社会发展到现今的过程中苗族仍认为“娘亲舅大”。在依布底苗族的婚俗当中,舅舅往往表现出与众不同的地位,这种现象正是舅权在婚俗中的重要体现,而且存在深厚的历史渊源。“舅权大如山”,姑妈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即使女方已经有中意的人,也不能以此而拒绝,除非舅舅家没有儿子或舅舅同意其外嫁。这种旧规矩在苗族地区叫“还娘头”。舅家不娶,才能嫁给别家,嫁给了别家,那么男方就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语叫“你姜”,汉译为“奶乳钱”。[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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