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copyright paper51.com 外国一般采用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 (ADR)来表达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①]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已引申为对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特征 copyright paper51.com
copyright paper51.com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方面: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学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的构造是水平式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②]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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