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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证人出庭率的高低关系到庭审改革的成败。但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证人不出庭,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证言,当双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时却无法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官也只能依靠双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庭后书面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虽说三大诉讼法对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明确的,但由于法律条文允许变通的条款,加上强制性措施的缺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很少出庭作证,多数仅以书面证词形式向法庭提供,并被作为定案依据,所以使得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因此,证人出庭率偏低的现状有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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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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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刑事审判中尤为突出,大多数证人甚至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自1997年刑诉法实施以来,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即使在深圳这样公民素质较好,法律意识相对较高的城市,其证人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徘徊;自刑诉法实施以来,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1999年该区共起诉刑事案件197件276人,有证人出庭的仅11件。①上海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近年来该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为了使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能尽量出庭,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但的证人出庭率却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根据福建省检察系统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由于证人因出庭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该省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中,证人到庭率只有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①另外经过大量的调查访谈和局部的观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占全部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人比例不超过10%;还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不到5%。②证人出庭情况较好的案件一般都是那些供社会各界尤其是海外人士旁听、观摩的“特殊案件”。从上述调查的证人出庭率为缩影,即可透视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我国目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破坏了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有损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这种无视法院权威的状况可以说是十分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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