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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中自诉人的权利保障

一、轻伤害案件自诉人权利保障现状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被害人控诉是最古老最通常的起诉方式,也是司法机关开始审判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①]。被害人控诉即自诉,而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②]近年来,轻伤害案件在自诉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上,我国刑法将追诉权赋予被害人一方,因此,轻伤害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一类自诉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首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若对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就会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对违法犯罪相对人既不会移送刑警队,亦不会做出治安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调查就会到此为止,该案就此结案归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害人完全可以拿着轻伤鉴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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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现阶段的轻伤害自诉案件处理方式中,自诉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有效的保障,致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公平审判,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加害人在伤人后逍遥法外的情况出现,这样不仅使得社会公平、正义不再,同时也无法有力的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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