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历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积贫积弱”是大多数历史学家对宋朝的评价。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了中国封建历史上的一个高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观念逐渐冲击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统治者也就不断地修改着法律中不适应社会生活的礼治原则,制定新的法令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多元经济利益,并允许在民事诉讼中 “以卑告尊,以幼告长”、“藩商越诉”等制度的存在。这是对封建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时代的进步。本文将以宋朝的这些制度为重点来深入研究,以汲取经验对现在社会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定的经验。 paper51.com
一、对下层农户利益的保护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中国封建社会,下层农户是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阶层,但是由于统治阶级对下层农户权利的漠视,下层农户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宋代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懈。因此封建大夫对下层农户的利益及权利要求,表现出了极大的同情和关注,它表现为: http://www.paper51.com 首先,“客户乃户主之本”。①只有存恤客户,才能悉籍其身,“保我衣食只源”。司马光曾说:“彼主户与客户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封建大夫已认识到残酷的对下层农户的剥削,并不能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且会使得农户反抗,社会动荡。最终自己也得不偿失,对“客户”存恤,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其次,南宋时,统治阶级已经认识到:在内忧外患、江河残破的社会形势下,若不把宽恤民力与惩治扰民的贪官作为立法的首要之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中兴大业。故士大夫特别强调“治道以民事急” ②,并督促朝廷制定了《民事被罪法》。该法律规定:凡因“民事被罪者,并不得注知州军、通判、知县差遣”,③以加强对那些视民政为不切之务官吏的警戒与处罚。史载,南宋高宗时曾多次下诏,要求“诸路监司,广加询访,凡民间利病,官吏侵渔,咸得以闻。” ④ copyright paper51.com
宋朝的统治阶级开始关心、保护下层劳动者的利益,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他们的权利加以确定,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下层劳动者的权利。当然,应该说明的是,宋朝统治者对下层劳动者的关心,其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与现在我们所提到的对弱势群体的人权的保护是完全不同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有这样的认识,开始对下层劳动者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也是法制历史的进步。 http://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