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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法律思考

农村妇女是我国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离婚后的她们将面临着更大的困境。农村离婚妇女严重受到侵害的权益很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下文的引用中,笔者都使用简称)中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在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规的内容过于抽象,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仅就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房屋居住权三方面的权益保护从法律角度作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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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copyright paper51.com

我国的立法都致力于体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不尽完善,致使我国农村妇女离婚后,她们的土地承包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房屋居住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paper51.com

(一)土地承包权受到的侵害 copyright paper51.com

根据全国妇联对全国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 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妇女离婚后且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她们的地权虽然能够得到保留,却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例如妇女离婚后保留了承包地,但如果前夫再婚,那么她的土地将转入前夫再婚的妻子名下。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到的侵害 copyright paper51.com

农村妇女如果生的是男孩,一般男方是要将其作为家族血脉传承的,所以离婚后女方很难得到对男孩的监护权。即使得到了合法的监护权也会受到来自男方的侵害,将孩子诱拐或藏匿起来,对男方的这种行为,女方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为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及子女的人身不能强制执行等原因往往不会对男方的这种行为课以重罚;妇女离婚后如果顺利得到了对孩子的监护权,那么女方很难按时从男方手里领到孩子的抚养费,因为当男方没有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并且也不想要这个孩子时,他对于孩子的道德责任及情感约束也就所剩无几了,因此大部分女性就只能是自己含辛茹苦的照料孩子。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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