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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背景探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我国而言,了解并研究食品安全基本理论以及WTO对食品贸易安全的规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估标准体系,强化出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对于改善我国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的效果,提高对外贸易效率,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8部总体性法规和18个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均缺少关于食品安全这一领域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无法充分显示和适应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客观需求。[①]如何整合我国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能够涉及所有相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从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立法过程述略 http://www.paper51.com

    中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监管与调整,应始于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已废止)。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主要问题是供给不足,所以当时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是食品制作、运输和保存过程中的不“卫生”因素,包括蝇、鼠、尘,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等。1979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与1965年的《试行条例》相比,该《管理条例》明确了食品卫生的范围不仅包括食品还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同时,对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和其他有毒物质做了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当时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限于“卫生”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也已有了更全面的认识。1983年7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废止),使食品监管制度从法规层面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食品卫生标准都曾做了规范要求,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法(试行)》出台之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规章、批复、指导性意见,作为辅助性的食品卫生规范,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调整。经过十余年的实践,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对试行法做了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废止了试行法:第一,将卫生行政部门确立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第二,在试行法提出新资源食品的特别监管之外又建立了对保健食品的特别监管制度:第三,以试行法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简单规定为基础,建立了比较具体详细的事故处理制度;第四,建立了独立的、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同时,国务院、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部也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了近百个配套规章和近500个食品卫生标准,至此,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http://www.paper51.com

但是,进入21世纪后,2003年至2004年,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大案要案,如金华毒火腿、广州毒酒、龙口毒粉丝、香河毒韭菜、四川彭州毒泡菜、阜阳劣质奶粉、平遥牛肉造假等事件,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市场秩序,国家开始思考重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启动《食品卫生法》的修订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出台,确立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加强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的监管、加大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彻查大案要案等工作重点,以“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采取“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六大措施,并围绕这六大措施,进行了下架制、强制检验制、执法责任制的探索,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得到了较好的遏制。[②]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2005年至2006年间苏丹红、瘦肉精、福寿螺、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为监管问题敲响了警钟。日本肯定列表制度[③]和中美食品贸易安全性摩擦[④],昭示着食品安全问题己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必须积极认真地加以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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