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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是近年来刑事法学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之所以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在于它被广泛地运用于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而又游走于法律规制的边缘。它曾经被侦查前线的实务人员赞为“出奇制胜的法宝”,也曾被部分学者讥为“法治光明下的肮脏手段”,它毁誉参半,却又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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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诱惑侦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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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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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诱惑侦查,顾名思义,就是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者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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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它的定义反映出诱惑侦查最大的特点在于使用诈术。归纳总结,它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一是行使诱惑侦查的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即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2第二,诱惑侦查是对被诱惑对象的主观心理和思想意志等方面产生积极或者消极影响的行为,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利用侦查对象的某种欲望,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使用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区别于其它侦查手段的特征;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通常是人赃并获。这也是诱惑侦查的最大优点。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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