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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是被害人在受到伤害、造成物资损失后,向加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证。被害人这一权利,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来实现的。同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将面临着执行风险,将不可避免的遇到执行不能等现象。鉴于被害人权利实现不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执行实践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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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03年4月29 日曾登载了河北省海兴县法院执行的一起刑附民案件①。某农场有周姓和杨姓两家人,周家的一个儿子把杨家的一个儿子打伤,被判赔款8000元。周家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在执行中拘留了周家的儿子,于是周家父子三人到杨家吵骂,杨家父子四人拿镰刀将周家父子三人砍成重伤。杨家父子被分别判缓期和四年、五年、六年有期徒刑,赔偿周家九万元。但杨家全家种地,只有几间土房,这样的家庭哪里去弄九万元钱?周家老太太天天到法院闹,周家一个被砍残的儿子也隔三差五坐着轮椅到法院来。经长期工作,法院执行中将杨家仅有的一匹骡子作价2000元牵到周家,把杨家一口机井的股份也作价给周家,总共折价3200元,离九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的太远,法院干警看周家可怜,只好集点资,今天两百,明天三百接济老太太,除此之外法院没有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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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水县法院受理张建国执行交通肇事犯罪赔偿一案。2003年2月25日,被执行人王贵武驾驶一辆东风车行至昆洛线时,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李国琼的张晓明相撞,导致张晓明、李国琼当场死亡。昆明中院二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贵武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张晓明一家93700元,赔偿李国琼一家91910元。2004年1月经申请人张建国(系张晓明的父亲)等申请后,省高院委托被执行人王贵武的财产所在地建水县法院执行,建水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肇事车辆管理方仅有车辆的管理权,没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每年收取的管理费尚不足维持正常开支,要从管理方执行到财产非常困难,而被执行人王贵武又正在监内服刑,家中妻儿老小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申请方张建国两个小孙子已成为孤儿,无人抚养,张建国全家都在农村,家中还有两个残疾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其多次带着两个孙儿到省高院上访,甚至采取将自己的孙子(死者的儿子)丢弃在法院不管的做法,使法院执行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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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会泽县法院执行朱云海刑附民赔偿一案,2005年1月4日,被执行人朱云海驾驶小型客车载客36人从才厂驶往会泽县城,行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53米的山坡,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会泽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非常重视,但由于被执行人朱云海在本次事故中已受重伤,现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和家庭又是农村人口,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没有任何履行条件,仅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远远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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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昭通中院受理的赵声会申请执行刑附民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犯 抢劫罪被判刑在监劳动改造,其仅有很小的一套共有住房,除此而外没有任何财产,法院无法执行到财产,而申请人不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经常到法院吵闹,每次到法院都声称,如果执行不了,法院就得拿钱来还。 copyright paper51.com

这类案件仅在昭通中院2003年一年就受理八十多件,全额执行的非常少,大部分是无条件执行而未执行的。从全省刑附民案件执结情况来看,2003年全省共执行刑附民案件3864件,未结755件,2004年全省法院共执行刑附民案件3923件,未结816件。由此可以看出,刑附民案件的执结率很低,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而造成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大都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下为笔者对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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