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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简称死刑复核,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审查和核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自行就死刑判决实施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它在本质上并非一个独立审级,也不同于“上诉程序”。[①] 它是为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达到慎重适用死刑的目的,而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另行获得的一种救济程序。[②]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在完善刑事法治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死刑质量,减少死刑数量并实现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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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义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既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对宪法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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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体现法律的价值 copyright paper51.com

死刑复核程序收回前,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绝大部分是合二为一的。使得高级人民法院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又是复核法院,这样,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实际上就等同于虚设。而据调查,在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核准的死刑案件中,都有百分之十几的改判率。[③]这数字是相当惊人的,试想一下,它关乎着多少人命。假如说,这些死刑案件不是由最高法院复核,而是由高级法院来复核,那很大程度上可能会被维持原判被判处死刑,这对于死刑犯显然是极大的不公平,我们又应该怎样来评定法律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将有利于其守好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最后的把关,实现法律的公正,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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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各不相同,加上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死刑案件的适用不甚严格,规定的比较笼统,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使得各地的死刑适用标准不一,同样的犯罪在甲地可能被判处死刑,在乙地则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甚至甲地一个较重的犯罪不判处死刑,而乙地一个较轻的犯罪却反而判处死刑。由此引起死刑犯的不服、死刑犯家属的不满,给社会也造成一些误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统一的复核审查,这就统一了死刑的适用标准,使得被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尊重宪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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