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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意义

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三个头盔、一个战甲和二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2003年2月17日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其网络游戏运营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网络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李宏晨认为这些武器是财产,因为是他自己用人民币购买的。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些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等10件武器并赔偿了原告相应损失以及原告交通费、证人出庭费等损失1000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①]号称“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的“红月案”,李宏晨胜诉了,由此开创了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先河。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争论。争论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是否属于私有财产”“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应该如何保护”,“红月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显然跳过这些问题进行了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显得底气不足,让司法实践面临尴尬的境地。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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