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引言

吉林省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此《条例》一出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单身女性应享有生育权,有的学者认为单身女性不应享有生育权。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似乎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了人权,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却不甚合理,在以后的实践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的社会问题,大量单身妈妈的出现,也将使社会面临很大的压力,而且这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应受到限制。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生育权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

copyright paper51.com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公民生育权的法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以看到相关公民生育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很准确的对生育权进行界定,对此我国法学界很多学者都曾试图给生育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生育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生育权的公民”[①],有的学者认为“生育权是指所有夫妻和个人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进行生育方式、生育间隔、生育次数的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国家保护的行为自由”[②]郑小川和于晶则认为“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③],笔者比较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因为要给生育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需要确定生育权的主体范围。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