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浅析沉默权何以中国化

一、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沉默权制度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及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英国的沉默权制度确立的标志为1639年的李尔本案例。[①]在沉默权制度建立的早期英国以教会法院和普通法院同时存在,教会法院和普通法院走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普通法院废除了“宣誓作证和神明裁判”而发展了陪审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处于主体地位。而教会法院却保存了宣誓制度进而发展成为纠问式的审判模式。1639年的李尔本案例中,李尔本拒绝宣誓作证,并在法庭上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于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②]并因此而受到迫害,李尔本在英国国会痛陈利害关系、要求国会通过立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并最终得以通过并得到世界的认可和接受, copyright paper51.com

在两种诉讼模式的对抗中,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观点也深入人心,并最终使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沉默权制度得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制度保障,并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沉默权。世界刑法学协会通过《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立法的完善使大多数国家先后确认了沉默权,至此,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确立。

paper51.com

(二)沉默权的概念及特征 paper51.com

沉默权是指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和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其拒绝回答原则上不能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加重处罚的依据,以物理和精神强制所获得的陈述不能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③]简要的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受到国家司法追诉过程中,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这种拒绝和沉默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犯罪人的理由和依据,非自由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且每个人都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copyright paper51.com

沉默权的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项:一是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被追诉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者出庭受审时,没有义务向国家司法机关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有罪,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担负。另一方面是被告人有沉默的权利。除法定情形外,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或者庭审过程中有权始终保持沉默,可以拒绝回答警察或法官的提问。在诉讼过程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充分保护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此项权利,而且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对其采取非常手段或者对其从重处罚。第三方面是被告人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利。被告人出于真实意愿并且在明知这种陈述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做出的陈述和供诉,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反之这种陈述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作为定案的依据。

paper51.com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copyright paper51.com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二者是刑法功能的两种表现形式,刑法有保卫功能和规制功能,是刑法两大功能也是刑法任务的根本体现,“惩罚犯罪,打击一切违法行为保护一切合法权利,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即“对犯罪行为判处刑罚或以刑罚相威胁”。[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规定刑法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因为“任何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法律不仅要面对犯罪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市民反抗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⑤]刑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互统一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从刑诉法的双重目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二者并非完全对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益同时限制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与充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如何平衡的对待,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则有可能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反之过分强调保障人权则会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使犯罪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公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将有效的解决这种在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所面临的困境。

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