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浅议我国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权

  一、引言

2001年初,发生了曾一度在刑诉界引起争论的一件事:50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某市场卖菜,偶遇在外流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40多岁的丁某。王某某见其以垃圾充饥,衣着破烂,便生出恻隐之心,将其带回家中,为其提供食宿,照料有加。他还到村治保那里说 :“我就把她当老伴了。”于是,二人就开始了一年的同居生活,期间,王某某承认多次与丁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受到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据此,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则案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不存在问题,但有的人对这起案件在程序与实体上处理的必要性和最终的实效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被告不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将其投入监狱,也未必能让他在思想上接受这种惩罚,而且将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变成一个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了监狱的负担。所以,部分人认为对类似的案例应由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毕竟这种非刑罚的方式或许较之刑罚处理结果会好许多。[1]但就个人而言,我并不赞同这种说法,因为检察院行使酌定不起诉权并非是件容易的事。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不起诉权释义 paper51.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而言,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对于法定不起诉,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六种情形,一旦出现这六种情形时,检察院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种硬性规定。对于这种法定的不起诉权,我表示认同,而对于检察院拥有的酌定不起诉权,我对其存在有着自己的一些愚见: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的原因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在上述前提下,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无罪判决,均应由法院作出。从这一角度上看,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 http://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