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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悬赏通缉: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

一 、引言

悬赏行为在我国由来已久,在诸如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改革开放后,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视、网络、电台、报刊杂志、甚至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而其中的悬赏通缉本是公安机关一种常用的推动案件侦破的手段。 copyright paper51.com

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悬赏通缉严格意义上说始于1983年东北王宗、王宗纬兄弟持枪抢劫、杀人案,当时,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悬赏知情者。从此,我国的悬赏制度开始运用于司法实践诸多领域,成为重特大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各种民间悬赏行为日渐增多,并越来越多地出现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如广州某公司为寻找被盗珠宝悬赏5万元[1];广州某市民为寻找用迷药实施诈骗的骗子悬赏1万元[2]; 北京吉普车抢劫案受害人王女士悬赏10万元面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3]等等。而在民间悬赏中社会影响较大的应该是《今日说法》栏目2004年8月2日报道的河南郑州市杨垛村企业家郑彦栓被谋杀,当地警方两年未能破案,村民自发集资20万元想刊登悬赏广告抓捕凶手,但先后被报社、公证处及公安机关拒绝一案[4],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民间悬赏通缉中赏金最高的一案。而对于民间悬赏通缉行为,警方大多态度暧昧,既不支持也不反对。随着民间悬赏事件(或称私人悬赏,下文若无特别说明,均指刑事案件的民间悬赏)越来越多,因相关悬赏行为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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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民间悬赏通缉现象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对民间悬赏通缉与悬赏广告及(悬赏)通缉令作比较并分析其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对民间悬赏通缉的合法性问题做出分析,再结合民间悬赏对公平观念的冲击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并求教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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