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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的秩序价值——以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为视角

   

法律秩序价值作为法律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先决条件。 paper51.com

一 、法律秩序价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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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在汉语中,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在德语中,秩序(or dung)则还含有“安宁”的意思。奥古斯丁指出:“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①]从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归纳出秩序的几个基本含义:其一,指事物有条不紊的状况;其二,指事物安定、宁静的状态;其三,指事物和谐的配置。如果把这些含义引入社会领域,那么社会秩序应该是指人类社会生活有条不紊、安定宁静以及和谐配置的状态。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人类面前有两种秩序 :一是自然秩序,一是社会秩序。自然秩序是由自然界的规律表现出来的一切自然现象的发生、发展和运作的秩序。社会秩序则是连接和维系人类社会关系的纽带。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种特殊的秩序形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对人类影响比较大的秩序之一,也是社会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学术领域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制度论”和“结果说”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制度论”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结果说”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法律秩序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形态,也是一种结果形态,是制度和结果的合一。从不同的角度或语境,可以分别侧重强调制度或结果的某个侧面,但完整地诊释法律秩序则应当兼顾“制度”和“结果”两种现象。 paper51.com

中国法理学著述对法律秩序的界说中,有一种界说偏重于把法律秩序看作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求的积极因素。“法律秩序是一个中性现象,它对人类社会首先是积极因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某些消极的或保守的影响,忽视这一点,便可能漠视对良法的重视和追求。而在今日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中,注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是共识,所缺的正是良法理念和良法实践。”[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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