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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在我国有长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但是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却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明确规定。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决定了基于此产生的效力的不同,悬赏广告概念的长期不确定性限制了我国关于悬赏广告这种法律行为的立法进程。本文通过对悬赏广告性质和法律效力的探讨,运用单独行为说的优势所在,以期找到悬赏广告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对我国悬赏广告立法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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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悬赏广告的含义 copyright paper51.com

关于悬赏广告的含义,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①]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重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②]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悬赏广的概念。悬赏广告包括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悬赏广告是指整个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狭义的悬赏广告则仅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本文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效力均是针对狭义的悬赏广告而言的。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http://www.paper51.com

一、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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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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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义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③]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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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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