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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解释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审判解释概念之界定

我国长期以来法制的不健全与立法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立法粗陋,对未来缺乏预见性,大量法律规范不能适应生活变化之需要。正如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明圣副教授所言:“由于长期以来法制建设‘欠账’太多,也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的剧烈变动之中,立法机关为了回应各个领域内立法的要求,不得不采取‘宜粗不宜细’、‘先制定、后修改’的策略……”。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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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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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审判解释,笔者查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如此表述:“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定义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的进一步说明。”这是对司法解释概念的界定,但该书未对“审判解释”作出定义。 copyright paper51.com

学术界通常认为,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两部分,至于公安部门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则不包含在司法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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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主张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权,使其划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司法解释权,在这种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法律解释就形成审判解释。笔者认为这一措施对完善司法体制,逐步实现司法独立是有益的,但对这种审判解释的概念不敢苟同。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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