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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乡土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平衡

引言

由于家乡地处封闭地区,加之农村现代化进程缓慢,法制观念薄弱,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难以深入。乡土社会根深蒂固的解决纠纷方式和理念也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要怎样使乡土社会正义的内容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吻合,又要使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符合村民的乡土正义观,实现两种正义的完美结合是笔者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将从分析乡土正义现实存在入手,通过分析乡土正义与法律正义存在冲突,继而从宏观与微观方面探讨,也就是大致从我国立法法、规范民间行为、对基层法官要求等方面来探讨。 http://www.paper51.com

一、乡土正义的现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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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土正义的概念 paper51.com

在法学领域中乡土正义这个话题一直是个热点,也成为研究法学的一条主流路径。正义通常指一种道德评价。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在我国乡土社会中,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直觉正义”,村人似乎已经习惯用自己的感觉来判断某一问题是对还是错,如果符合就是了他们的“直觉正义”,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值得倡导的,反之亦然,这就是乡土正义。 paper51.com

(二)乡土正义存在的原因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在中国农村,邻里关系是农民们依赖的最重要关系。处在一个村子中,邻里乡亲之间难免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比如互相借用农具,日常用品互通有无,农忙时互助合作,闲时互相串门,逢年过节相互走访,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等,同一村子里的村民关系非常重要,谁破坏了这种关系,谁就有可能失去了生存的外在环境和条件,谁就可能被动,正所谓“亲帮亲、邻帮邻”、“远亲不如近邻”。另外,在中国农村的特定语境里,村民们与外界基本没有什么联系和往来,没有什么经济的、文化的、人际的甚至婚姻的交往,可以说村子成为它们的整个世界,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同村人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势必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或者说形成某种严密的“互助的圈子”。农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由此而生,它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矩是活生生的“活法”,它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功能,充当着法律的作用。所以乡土正义有存在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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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土正义存在的形式 paper51.com

1、乡土社会正义观——更注重“结果”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中国历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反映到乡土社会中,乡民们认为处理事情相互之间应当大体持平、基本相同,超越他们认为平等、相同的尺度,就是不正义,就是“欺负人”、“不讲理”。在诉讼中,许多个案当事人不服判决,反复申诉、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他们自己所知道的“真相”不一致。他们认为只有弄清了事实真相才能分清是非,至于程序问题仿佛都是“走过场”。所以,在诉讼中,“真相”不仅是法官做出裁判的根据,更是裁判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外向法庭提交证据,未能被采纳的话,当事人做出的第一反应是“事实真相”是如此,法庭不采纳此证据,那就是拒绝“事实真相”,不注重“结果”,偏袒对方,做出的判决当然就不会是正确的①,因此,乡土社会中,乡民们诉求的“结果”并非制定法的“法律真实”,而是“客观真实”。 paper51.com

2、乡土社会正义观——意味着“合情合理” http://www.paper51.com

所谓“情理”,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即“人情”、“天理”、“道理”。是村民们基于对家族、村庄、乡里等血缘和地缘性共同体的认同和依赖,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或者说形成某种严密的“互助的圈子”。村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由此而生,它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矩是活生生的“活法”,它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功能,充当着法律的作用。于是,在乡土社会,一旦村民们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正义观”来进行评判、调解和缓和,通常使用的就是所谓“都是乡里乡情的”、“早不见晚见”、“一碗水端平”等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正义观”进行评判,制定法相反只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 http://www.paper51.com

3、乡土社会正义观——“包青天”情结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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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正义观中的“正义”不是西方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前提、依靠法维系、注重制度安排、谋求公平、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的价值和制度,而是一种个人的关系道义尺度;不是单纯的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私人交往间对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当人们诉诸公力救济时,正义感的表达既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是为了类似处理,更不是处于对社会制度的信赖,而是个人对“包青天”的求助,所要求的是裁判者个人对自己的同情和对他个案的特别处理。如果做出不利于己的判决,只能是法官的品质不行,或者是法官被对方“买通”了③。所以乡土正义包含着双重利益与价值的平衡。村民不是想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司法并没没有进入村民的日常生活,成为人际交往不可或缺的保障体系,而是在面对纠纷实在没有解决办法时,才选择的权宜之计。 paper51.com

二、乡土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冲突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外来法制观念给传统乡土正义观带来的一定冲击 http://www.paper51.com

我的家乡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高黎贡山脚下的一个小村庄,因为云南位于云贵高原上,四周大多是大山环抱,地理位置相对平原地区来说是较封闭的。所以村民的思想很少受到外界的影响,大多是沿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习惯,村民过的生活也是几千年以来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没有经过太多的变化,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真正中国特有的乡土中国。但随着改革开放,不论从经济领域还是思想领域都受到了冲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民的生活方式。下面就来看看从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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