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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权处分行为

(一)行为人实施了处分权,即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paper51.com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处分有处理、安排之义。根据有关学者的的看法,民法上的“处分”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首先,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对财产之物质形态的处分,谓之事实上的处分;对权利或者法律上利益的处分,谓之法律上的处分8 其次,广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处分行为是指依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某种权利的得丧变更,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法律上的处分主要包括各种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也包括处分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行为如出租或转租、免除债务等行为,还包括对财产作出限制或设定负担的行为,如设定抵押、质押等。《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属于这种广义上的处分。最后,狭义上的处分,也指法律处分行为,主要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不包括使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发生移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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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采纳广义之概念,认为事实上的处分不属于无权处分领域探讨的范围。事实上,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权都属于财产和财产权的范围,无论是处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是非法出租和转租以及在他人财产上擅自设定抵押权等,都是在没有获得授权而又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所做的一种处置,所以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9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由于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对处分行为的界定亦有所差异。在采纳物权行为模式的情况下,处分行为通常是与负担行为相对立的。“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标的物发生取得、丧失、变更的法律行为,例如出卖人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将地产交付给买受人。”10因此,所谓无权处分,“不是指无权出卖他人的事实(即买卖合同),而是居于该买卖合同所展开的物权的移转。”11我们可以从此看出,在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把物权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当事人之间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而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导致标的物财产权变动的行为。12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尚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为履行合同债务而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13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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