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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罚裁量中立功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重要的量刑制度,但是由于其存在诸多缺陷,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立功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是学术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立功制度的概述及现实意义 http://www.paper51.com

(一)概述 http://www.paper51.com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刑罚执行制度中减刑的重要情节。“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即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及缓刑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而广义的立功不仅包括《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而且还包括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如《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78条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管制犯可以或者应当获得减刑的立功”、第449条规定的“戴罪立功”等。”[①]鉴于本文的论述范围,笔者取狭义的立功,即我国《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立功制度规定。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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