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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价值取向

人类之初是不存在死刑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出现了剩余的生活、生产资料,为争夺这些剩余资料而发生的战争中的“杀敌”行为被逐渐衍变成“死刑”的雏形,出于对生产力和劳动力的保护得到发展、认可并沿袭适用于平时。在我国奴隶制时期的夏朝社会,死刑在中国首次被作为一种“刑罚”确立下来,开始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服务、并保护私有财产。此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更是视死刑为一种最有用的统治和威慑工具,动不动就“斩立决”、“灭九族”,把死刑发挥到了“极至”。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死刑被赋予“对应报复”的理念维护着等价意识,更加巩固了其在一国中不可动摇的刑罚“统治”地位。死刑也因其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及不可恢复的特性而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生命刑”或“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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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以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被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代表的是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①,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并且越演越烈。我认为死刑存废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应当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诸多社会因素和社会制度因素来决定死刑的存废。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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