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copyright paper51.com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深蒂固,使得它的发展,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议,但不可否认世界各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越来越重视。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更有意义。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条款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①]。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具有法定性;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有过错。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