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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_____法院阐明权制度初探

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纷争,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①]为此,当事人诉讼中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充分、客观和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主张和举证两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做了“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查证为例外”的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始终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发挥当事人和法院两方面的积极性。即指导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纠纷发生前指导人们在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动中如何收集证据、注意保存书证的原件、物证的原物;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权衡是否提起诉讼以及承担诉讼风险的大小;同时也指导法院能公正及时的审理民事案件;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民事、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随之也带来了对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改革的探索。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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