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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震惊了全世界,无情的灾难使无数人家破人亡,灾区部分灾民个人财产全部丧失殆尽。死者已矣,生者还将继续生活下去。活下来的人除了重建家园之外,还有许多法律问题要解决。比如个人所欠的债务,尤其是银行的贷款还需要还吗?有人主张应该还,欠债必还,天经地义,这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体现。有人认为可以不还,活下来的人已经一无所有,重建家园已是困难重重,在背上沉重的债务更是困难。我们应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因不可抗力的灾难造成的债务人无力偿还给予破产保护,免除其债务。 copyright paper51.com

面对两种争议,我国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可循。于是,银监会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及时予以核销。但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偿了。还不还贷款?还不上贷款由谁来买单?这是一个难题,如果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问题就自然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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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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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破产的定义、适用对象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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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或进行破产和解,或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经行债务调整,或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务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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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商人破产主义;另一种是一般破产主义。前者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资格,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破产法解决,非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适用一般的民事执行法解决。后者则不论商人与非商人,只要属于破产事件,一概纳于破产法的统一调整。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即不必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资格,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的自然人都适用。其中包括了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私营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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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参与投资经营越来越普遍,形式越来越多,破产失败的风险也在加大。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使债务人得以从困境中解脱, 同时使平等的债权人最终得到公平受偿,从长远角度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就其本身而言也是适当而公正的。对破产人施以救济的行为本身就既体现了社会的宽容,又倡导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通过对债务人情况的调查, 法院可以对诚实可怜的债务人实施破产免责, 给与其重新开始经济生活的机会, 而对那些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则不实施免责甚至要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 遵纪守法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眷顾, 而不法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处罚。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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