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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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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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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均由其控制的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的公司[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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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打破了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社团性。有以下几个特性[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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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唯一性。也就是在一人公司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2、资本的单一性。一人公司中的全部资本由单一股东出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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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的有限性。虽然一人公司结构上类似独资企业,但其股东与一般公司一样,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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