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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对性贿赂犯罪设立独立罪名的可行性

一、性贿赂在我国的现状

“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我国古代商朝初期,为整饬官场纪律而制定的《官刑》中,就有对于“殉于货色”即所有“淫风”的惩罚。其后,在《唐律》、《大清律例》中都曾出现过“性贿赂”的概念。1915年日本有一法院作出判例,异性间的性交也可能成为贿赂的目的物,从而奠定了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我国在修改79年刑法时专家也曾建议要将性贿赂纳入到贿赂犯罪中,但现在重提这个概念时仍产生很大的反响。 paper51.com

笔者认为,这个现象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民众反腐心切。近年来,由于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强,随着一起起贪污受贿案件的公开审理,其中黑幕被一层层揭开,人们惊奇地发现:“一个贪官的背后,必定有着几位艳丽的女性。”人们形象地将它比喻为:“月亮和星星在一起,贪官与情妇在一起。”现实生活中,腐蚀拉拢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已经发展成多种多样,并且愈演愈烈:有的用“公关小姐”腐蚀拉拢,有的提供包养“二奶”的费用,有的代为支付嫖娼费用……老百姓中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叫做“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这很形象地概括了一些贪官污吏倚红偎翠的腐败现象。几乎所有大的腐败案件除了严重的经济问题之外都会有“色”在起作用,人们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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