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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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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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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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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开发商(或者商品房代销商、包销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会先订立一个认购书或认购合同,就商品房买卖的核心事宜进行初步确认,约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少量的定金。被认购的房屋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预售房屋、现房。认购书的适用源于对香港房地产买卖实践的借鉴,通常都是由开发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房屋买卖中的认购书种类繁多,主要有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预约单、商品房订购书、房屋临时订购合同、优先购买申请表、备忘录等,实践中使用最为普遍的名称是商品房认购书。[①]然而,何为商品房认购书呢?一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售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由此可知,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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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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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商品房认购书对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来说是一种设计精巧的利益平衡制度,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是人们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识不清,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造成众多的纠纷。因此,确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对于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以及司法实践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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