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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讨中,一些学者提出:在改革民事审判方式中,调整诉讼结构模式是首要任务,即调整诉讼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诉讼结构模式中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证据的运用是贯穿于诉讼程序的一根红线[1]。从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过程来,证据制度改革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其目的在关于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权限范围和方位,以期改变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院主动、全面收集和调查证据职权干预。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证据制度的改革又暴露出许多疑点、难点问题,而且有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的纵深发展。 copyright paper51.com

法院系统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审判机制探索中,出炉人民法院改革五年发展纲要及一些司法解释,突显“三个强化”,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以保障公开审判、公正裁决、实现程序法律价值导向,其实质是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明确责任,讲清道理,明断是非,公正裁决,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深化,现行民事审判施行的辩论式审判方式,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以言辞对抗展开攻与防,呈现在程序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当庭裁判等。人们对程序正义价值的企盼和关注,强调当事人举证、重视法庭质证、法官认证便成了改革的重重点和难点,结果必然会使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更趋程序人性化、程序规范化。证据制度改革需要构建的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承担证明的责任;其二、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时将产生的结果;其三、当事人是否有权参与审查法庭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其四、了解案情的人应如何提供证言;其五、持有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对待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要求[2]。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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