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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作为与公民等主体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对于民主社会的建设亦是功不可没;同时,由于本法已颁布十余年,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予以修改,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对与物质损害赔偿制度相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甚少,存在诸多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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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现状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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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定义并无法律条文专门规定,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①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主体造成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和其它精神利益的损害。它既可能由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是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②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③而我们通常所指的精神损害赔偿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等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④通俗地讲,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指国家主要以金钱等方式救济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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