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论公安机关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出现了,并且犯罪分子也具备相当水平的反侦查能力。公安机关原有的传统侦查手段,已经很难有效的破获此类案件,导致各类疑难案件无法侦破,没有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面对眼前严峻的挑战,公安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应运而生——“诱惑侦查”。

在我国, 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专业术语,它直接引自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 而日本的诱惑侦查制度主要溯源于美国。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学术文章, 由于中日语言的天然联系, 中国最初的研究大多也转用了该词。但是美国早在20 世纪30 年代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诱惑侦查在我国侦查学理论研究界属于前沿性问题。诱惑侦查并非这种侦查手段的唯一称谓,类似的还有“警察圈套”、“刺激侦查”、“侦查陷阱”、“诱饵侦破”、“警察诱饵”等等。由于诱惑侦查历史沿革的原因, 侦查理论研究界对这种侦破方式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较为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概念是: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是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特殊侦查手段[①]

有关诱惑侦查的分类,法学理论界有很多种,但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是,根据侦查人员所实施的诱惑强度,将诱惑侦查划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已经产生并具有实施具体明确的犯罪意图, 或者正在准备进行犯罪、继续实施连续性犯罪行为时, 在侦查机关及辅助人员的诱惑下继续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其尚未完成的犯罪行为, 或者是侦查机关用于拘捕被诱惑对象的策略[②]。它的基本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存在犯罪倾向,甚至已经开始预备犯罪或开始实施犯罪,而诱惑者又给被诱惑者提供了一种有利于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所谓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对象实际上并无犯罪意图或者尚未形成犯意, 而是在侦查机关或者其辅助人员主动、积极地实施诱惑侦查行为的强烈刺激下, 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产生犯意, 并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③]。这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虽然被公安机关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被诱惑者并无犯罪倾向,被诱惑者是基于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被诱惑者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copyright paper51.com

http://www.paper51.com

paper51.com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