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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试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范

一、垃圾短信的定义及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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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短信业务的日益发展,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人们之间的短信联络越来越多,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随之加入短信行列,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有超过三亿条的短信在发送, 但是一些垃圾短信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无数条的广告信息、娱乐信息、甚至黄色信息,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垃圾短信的法律问题和治理引起了社会观众的很大重视。对垃圾短信进行法律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短信行为,防止垃圾短信的骚扰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http://www.paper51.com

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法规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一般认为垃圾短信分为以下三类:(1)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如办假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2)未经接受者同意而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某公司通过短信推销其新产品或服务;(3)具有骚扰、报复等性质的信息,如某人为报复某人恶意进行短信骚扰。这些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存在的共同特点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广;传播者使用的号码大多没有登记身份信息或使用假的身份证,一般很难查到用户信息;传播者使用的号码大多是漫游,存在跨地域打击、处理的问题。[①]因此,对于这些垃圾短信在监管和禁止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难度,加之目前针对此项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很难收到成效。人们已经认识到垃圾短信已成为一种新的信息公害和社会污染,治理垃圾短信迫在眉睫。垃圾短信产生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包括技术的先进、管理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备和利益的驱使等。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和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垃圾短信的发送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使个人通讯的信息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取;主管部门的缺失和监督不力,使得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更加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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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目前治理垃圾短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真空”,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民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到惩治利用垃圾短信进行犯罪的刑法等,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法律保证体系,但是特别法的缺失,现有法律针对性不强和操作性难[②]。并且现代社会是个人利益极端凸显的社会,在垃圾短信发送的各个环节中,串联着数个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都在最大限度地寻求和追逐其利益,利益主体的强大联盟,当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手机消费者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并且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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