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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负价值

一、刑罚负价值的含义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九种。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⑵这句话说明了刑法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都有两面性,即对人类社会都可能有积极的意义和消极的意义。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⑶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双重性,即有正价值和负价值之分。所谓负价值,它是一种否定性评价,系指在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不一致、不符或相反的性质。它是客体与主体内在尺度相互作用结果的否定表现。与正价值相比,负价值常常表现为负效应,反主体性,诸如有害、妨碍、败坏、丑恶等,都是负价值。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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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负价值也称为刑罚的社会反功能,其实也就是指刑罚的消极效应,亦即刑罚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不一致、不符或相反的性质。⑸刑罚是国家与某些公民之间的一场战争,是社会为防卫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⑹人们创制、实施刑罚就是为了追求刑罚的正价值,即通过制裁犯罪人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恢复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但这纯是理论上的探讨,现实中的刑罚并没这么完美。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刑罚的负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在适用刑罚时存在一些不公的现象,这不仅使刑罚恢复正义的功能无法实现,还会引起社会局部的不稳定。根据以上论述,刑罚的负价值是指与制刑、量刑、行刑所追求的正面价值相背离的伴生价值。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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