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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试论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犯罪中止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与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须满足三个条件[①]:(1)二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2)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与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构成了整个犯罪活动。同时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在共同实行犯罪犯罪场合的共同实行行为,而且也包括复杂共犯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是共犯,在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3)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对其所犯的罪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为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共同心理态度,把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连为一体,并指导和调动着整个犯罪的发展过程。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共同犯罪人可能存在着具体分工的不同,以及所处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差别,但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其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相同的,因此,这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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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复杂的故意犯罪的形态,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很多不容易处理的案例,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针对这类案例,在处理时有时也很难达成一致。其中一个典型的问题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竞合的情形。当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发生竞合时,即在共同犯罪中出现单个或者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犯罪时或者采取措施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导致最终犯罪结果发生,对这一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一个存在着分歧的问题。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刑法并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对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也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单独犯的中止犯成立条件进行处理。再此有必要简述一下《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中可看出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是必须在犯罪的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情行既存在于单独犯罪中也存在于共同犯罪中。认定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没有什么分歧,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中止需要具备时间性和自动性,学术界并无争议,但对于如何认定有效性,则是众说纷纭,这主要是由于共同犯罪的内部复杂性所决定。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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