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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民事制度的重构——以债权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引言】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的利益的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而债权人相对处于不利的地位,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1998年10月23日,张忠、张强签署章程,共同出资设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忠、张强委托另外一家实业公司出资50万元,以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名义办理验资手续,后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2005年,天行健物流公司与张忠、张强名下的贸司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执行中,因贸易公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中止。2008年,天行健公司因这笔债务又将张忠、张强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忠、张强在贸易公司设立时,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鉴于张忠、张强未履行认缴50万元的出资义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运转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业务单位的利益,遂判决由张忠、张强在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向天行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paper51.com

一、我国法律关于股东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 paper51.com

(一)基础理论 copyright paper51.com

股东的出资义务所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股东出资瑕疵,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法律、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亦即股东对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定的出资义务的违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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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瑕疵出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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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以骗取公司登记为目的,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paper51.com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出资证明,但实际上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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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己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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