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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浅析对政府征地行为引发的法律思考

2008年1月22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强行征用该县双河镇三蔸树村184家农户的112亩农用地,作为某民营企业建设用地。对此行为当地农民表示强烈反对,而某民营企业组织护卫队,强行用地,双方关系十分紧张。当地政府为了阻止农民春耕以实现他们的征地行为采取了许多不当的措施,比如在农田里扔碎玻璃,放掉蓄水等。农民们看着大快的土地就这样长满了野草,内心充满了可惜与怨恨。从此新闻可以看出中国如今流行的政府征地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流行”。①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保护农民耕地,而当地政府却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征求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征用农民耕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政府滥征地行为使农民丧失生存基石。低价补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未来生计无法保障,必将导致农民贫苦,加深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与国家的长远发展。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及社会主义优越性。所以笔者认为,此文对征地问题的思考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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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征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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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征地的概念及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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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又称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集体适当补偿的行为(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征地主体是政府,政府征地是宪法赋予政府的一项政治权力。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对象为集体,即政府是向集体行使土地征收,其它主体不能成为政府征地的客体,原因在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向集体征收土地,集体是国家可以征收土地的唯一对象。政府征地的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是让土地的所有权从集体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政府征地的行为属于狭义的强制行政行为,征地的过程是行政权利广泛参与并强制执行的过程。政府征地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私利性。这种强制性来源于宪法赋予和行政权的扩张。政府征地行为的强制性是政府征地行为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但由于现行法对“公共利益”一词还没有准确界定,使得行政权利在征地过程中得到了扩张。在中国现行的社会环境中,政府做为公权力的集大成者,不仅代表着广大人民利益,还代表着政府“法人”的利益,这是少数人的利益。所以政府征地行为又具有私利性。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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