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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刑事立法上的思考

     家庭暴力自古至今都存在于家庭之中,其作为一种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许多家庭的正常生活,导致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保障、精神失常、对家庭产生厌恶和恐惧,这对家庭的团结和幸福是不利的。家庭不稳定自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社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要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这就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只有相关的法律来防止和制裁,主要是《宪法》、《民法》、《刑法》上的支持。其中刑法对反家庭暴力的影响尤其重要,但也存在着不足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和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来思考反家庭暴力在刑事法律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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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 copyright paper51.com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一种常见的社会丑恶现象,也是立法司法机关和妇女维权部门所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危害性也成为了现代社会令人担心的问题之一。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1、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 。从国内外来看,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界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感情都有损害;”[①]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生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还包括“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②]在英国,虽然为配偶、前配、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做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新年感的行为;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他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世界妇会联合会(以下简称“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它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③]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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