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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思考

前言

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又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简而言之,缓刑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地刑罚。其特点是:既判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由于缓刑具有消除短期自由刑、避免罪犯之间交叉感染、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功能,因此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同。 http://www.paper51.com

而缓刑考察则是有权机关为促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返社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了解、考核、教育、帮助等活动。虽然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是犯罪人已经被实际追诉和被宣告了刑罚,因此被宣告的刑罚是否要实际执行,关键是看缓刑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而能否使缓刑制度所体现的刑事政策发挥到最佳效果,则主要是看缓刑考察制度实施的好坏。近年来,我国的缓刑考察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现行的缓刑考察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缓刑考察方面的规定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对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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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0条、296条、298条进一步对考察主体进行了明确:“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执行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情况,建立监督考察档案。”由此可见,我国缓刑的考察主体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只是对公安机关的缓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 paper51.com

(二)对缓刑考察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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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且情节严重。若不具有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考察的内容在《刑法》第75条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且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7条中也对考察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在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二)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六)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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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缓刑考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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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即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罚也没有错误,但由于犯罪人在考验期内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决所宣告的刑罚不再执行。 paper51.com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paper51.com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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