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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权利保护

   近些日,“躲猫猫[①]”一词迅速在网络窜红,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头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上有两处骨折,普华永再一次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号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这件事情过后不久,2010年的二月份,又出现了一起被监管人死亡的案件,被网民戏称为“开水门[②]”事件。 2月18日,王亚辉被公安机关带走,就在家人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而焦急等待时,他们却突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说王亚辉已在看守所死亡。2月22日,家人在医院停尸房见到了王亚辉的尸体,脱掉他所穿衣服后,家人发现,他身上遍布伤痕。王亚辉的尸体照片显示,他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看到这种情景,王亚辉家人对王的死亡充满质疑。鲁山县公安局方面却表示,王亚辉是在提审时突然发病死亡的。  http://www.paper51.com

吴女士说:“(公安机关告诉我们)他在看守所的时候是健康的,提审的时候也是健康的,审的时候肚子疼,突发疾病死了。”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喝开水后突然死亡,在正常人看来喝开水死亡完全不太可能,可是这些公安人员却用这个荒唐的理由来解释一个生命的逝去,有点太不负责任了吧。 paper51.com

一、我国的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http://www.paper51.com

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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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新我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改生产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远地区,监狱一律由省级政府直属管理,实行条条管理。这种做法在当时对于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实现社会稳定和对反革命分子的有效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世异时移,当年有效的制度在今天却严重制约了监狱管理的发展。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监狱布局不合理,且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许多监狱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社会负担很重。我国监狱企业设立的出众同其他国家一样,是为了实现对被监管人的劳动改造。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不顺,“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被监管人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的主要保障与来源”。 在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虽然监狱警察的“皇粮”和囚犯的“囚粮”逐步由国家拨给,但是目前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的不足部分、被监管人生活费的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③]。 paper51.com

(二)被监管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之间的转化存在差距 copyright paper51.com

具体表现为被监管人应有权利无法享有、被监管人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被监管人实有权利无法救济[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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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人的权利是基于人权而确定的,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⑤],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是法定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就被监管人而言,被监管人的应有权利是被监管人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被监管人基于现实社会的物质精神需求而应拥有的权利。对被监管人应享有的人权的确认,就意味着社会对每一个体的普遍尊重,也是出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事实证明,若容忍对被监管人所享有人权的剥夺和限制,则有可能发展为对社会任何一个成员的权利的随意侵犯或剥夺,从而最终造成对社会共同体秩序和稳定的毁灭性打击,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可以说,对被监管人人权的确认是人类理性认识和选择的结果。“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而对公民权来说,它是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人权并不限于公民权,因为法律规定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绝不意味着公民只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比较重要,它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安全等,以致需要国家的特别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的义务。因此,人权是一个比法定权利更为广泛的概念,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就被监管人的法定权利看,被监管人虽然是带罪之身,但同样具有公民地位,被监管人作为公民仍具有公民权,只不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部分影响了公民的被监管人的权利内容。来源于人权的被监管人权利在法律上表现为未被刑事判决剥夺的那部分公民权。“实有权利”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能成为一种现实。从现实角度讲,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则是人权实现的现实途径。但是这一转化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实有权利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交织着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各种因素,并带有客观必然性和主观能动性两重特性。在实践中,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一般总是存在一些差距,而被监管人。由于行刑者的法律意识、客观经济条件、被监管人缺乏社会同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被监管人权利极易被忽视而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损,因此,对被监管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应当是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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