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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监管的法律思考

作  

一、我国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监管的现状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界定最早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满18岁的公民定义为未成年人,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①]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划分各有不同,但大部分是以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的分界线,但对具体年龄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②]在美国,不满18周岁的孩子都被视为未成年人。[③]德国《民法典》第2条:“满十八岁即达到成年年龄。”[④]日本规定未满20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印度规定男性未满16周岁、女性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⑤]未成年时期是人一生中非常关键也是非常脆弱的特殊生命阶段,是人身体、智力、情感、社会和精神发展十分迅速的重要时期。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儿童权利宣言》中,“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出生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⑥]未成年人既缺乏全面的自我认识能力,也缺乏对社会的基本观察,因此他们不仅需要家庭的关怀,更需要国家运用立法和司法的手段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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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娱乐场所一般被划分为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在我国娱乐场所是以盈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⑦]我国的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以营利为目的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虽然给出了娱乐场所的概念,但对于娱乐场所包括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与2006年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第6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本文所指的娱乐场所是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此类娱乐场所有如下特点:1、此类娱乐场所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例如:酒吧、色情场所、网吧、KTV等场所;2、此类娱乐场所限制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例如:酒吧、色情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出、网吧、KTV限制未成年人进入。3、此类娱乐场所不包括儿童乐园、青少年宫这类提供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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