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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构思

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管理薄弱,这往往表现为企业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企业要有效地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实现依法管理、经营企业,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依靠法律,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参谋、助手作用来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决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着立法和主管部门不一致以及相互竞争的两种法律职业制度等诸多方面问题,针对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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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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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是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聘请,为聘请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办理各种法律事务而进行的专业性活动的人员。[1]而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配备的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他是企业的“内部法律工作者”。[2]、[3]相对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来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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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发布了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和人事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4]随后,国家又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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