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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思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中,而且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粗疏,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换言之,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和明确的刑事证据规则。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发布过刑事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者说刑事证据规则。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已有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关乎公民人权方面最重要的刑事证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付之阙如,而是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几条证据原则为指导。对刑事证据质和量的要求,以及其他标准,现在只是在法官的脑海中,另一个就是习惯。而法官脑海里的证据规则和习惯都是过去形成的。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1)没有具体的刑事证据规则。因为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以至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公正无从体现,司法程序混乱。即使排除掉“先定后审”、个人利益考虑等制度外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目前的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也做不到我们理论上要求的,或者说今后可能达到的标准。例如,现行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界还有分歧,公安部门有自己的看法,检察院有意见,各级法院有分歧,这种情况下,法官怎么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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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采用职权主义模式,法官依法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由于欠缺具体可供执行的规则,导致对同一证据,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不同。是有罪还是无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全在乎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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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价值判断不清,留有空间。例如,对非法证据的价值判断不清。立法远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甚至在观念上,是不是要确立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则,许多人的想法也不一样。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是有效,有人还有所保留,担心一旦规定无效,案子就办不下去了。在一些实践中常常辅以刑讯,得到口供,再去查证。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如果凭借打出的真口供找到证据,这样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呢?《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口供而有其他证据,可做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口供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不被采信,根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其他证据线索,一样可以定罪。立法留下了这样一个空间,对非法证据的有效性,规定不明确。根本在于,我们立法时对非法证据的价值判断不清。没有认识到,非法证据是一棵毒树,它上面结的果实都是有毒的。这就是“毒树之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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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证据规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种状况不能适应建立现代法制国家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规则的混乱。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没有一套证据法则,审判方式改革很难进行。”②故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当确立或完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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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paper51.com

在从何角度或模式来确立或完善证据规则,不同学者的界定不一致,每有交叉。其中代表性观点有:(1)在明确我国证据立法应该坚持以法定证明模式为主、以自由证明模式为辅思路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证据法应该明确规定各种证据规则,包括收集证据规则、保管证据规则、采用证据规则、排除证据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等。” (2)在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划和建设上,初步可以考虑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关于证明价值方面的规则、关于举证、质证等程序方面的规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3)有人则从证据规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角度提出了外延较为狭窄的观点,认为证据规则之应然体系只应当囊括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等四项规则。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认为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就是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问题。我国没有规定详细的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几乎没有限制。③所以,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时,应当规定以证据的证明力为基本内容的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规则、传闻规则、关联性规则、补强规则等。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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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待完善。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包括实物证据的排除;其次,在言词证据排除方面,仍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如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查明非法性的具体程序等,都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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