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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人们对私人生活空间的维护,对私生活秘密的保守在一个重视私人权利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因而,对医疗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法律界人士、医疗机构和普通大众的关注。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记得上高二时的一天因感冒去医务室看病。当时因是流感高峰期,所以看病的人特多,挤满了整个医务室。这时校医正要为一个女生注射针水,然而,校医却在毫无遮隐的情况下当众给女生注射。女生看了看周围礼貌地说“医生这里人太多了,能不能到隔壁的诊室注射”。校医断然地说“这是医务室,害什么羞啊!”使得那女生十分的难堪。不过,为了看病也只有委曲自己了。注射完后只能低着头含羞而出。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此事在校医看来是习惯性的正常之事,可是他是否想过他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呢?目前在我国类似的侵权现象非常普遍。全国各大、中、小医院几乎都存在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令人十分担忧。所以,对于医患关系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待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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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患者隐私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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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与患者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医护人员提供的是一种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病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很容易了解到患者的隐私,如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病症特征、平时的生活习等和对患者的体液或身体的常规检查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即使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对患者的这些行为并不一定都会侵犯到患者的隐私权,但是在医疗关系中医生对由于职业的原因所了解掌握的患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和使用是有特殊的限制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了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科研目的的范围外的不当使用,则很明显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所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医疗关系中患者必须让与的隐私权的范围:(一)对于患者的隐私进行合理察知的人员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包括两种:第一,是与医疗有直接联系的医护人员,第二,是虽与医疗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在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示同意后的医院的其他医师或其他人员(如医院的见习生等)也可以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隐私。(二)从医疗人员所了解的患者的隐私权的内容来讲医患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患者出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考虑,准许医生察视其私人的信息,这是患者行使对自已隐私的支配权的结果,也是医生诊疗的客观方面的需要和要求,正是由于上述的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对于医疗者对于患者隐私的了解与察看必须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这就要求医疗者要确保其所作的诊疗行为必须是完全出于诊疗的目的,其行为对治疗患者的疾病而言是必要的。(三)医疗者由于自已职业的特点而获悉的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一种义务。如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而过失的泄露这些信息,就会给患者的精神和物质造成损害,就侵犯了患者的医疗的隐私权(法定授权或患者同意的除外)。因此,从患者医疗隐私的保护的内容来看,患者就医时登记的一切身份情况、健康状况、患病的种类、程度和治疗的过程,医生确诊的状况,都是属于医患关系中应当保护的个人的医疗隐私的范围,都要纳入医疗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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