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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法律思考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及其理论争议

婚内强奸,按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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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一个当今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各学者对婚内强奸的种种论调,至今依然仁者见仁,笔者对其进行了总结概括认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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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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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认为,同居为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无论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夫妻双方权益,还是主张应当侧重保护妇女权益,均可得出婚内强行性行为不可认定强奸罪的结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以外,丈夫强行性行为均不构成强奸罪。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①]在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无条件赞同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犯罪论 http://www.paper51.com

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此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是指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实施性行为。既然刑法未曾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范围作任何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也未明文规定“同居生活”为法定义务,则丈夫强行对妻子实施性行为就应当以强奸罪定性。[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依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个法条中找不到夫妻有同居义务诸如此类的字眼,那么为什么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因此,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迫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copyright paper51.com

(三)有条件赞同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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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认为,婚内强行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不应一概而论。考虑到性生活为夫妻生活中最自然也是最关乎公民隐私的内容之一,将婚内强行性行为一律视为强奸罪,则一方面使夫妻关系与普通两性公民之间关系没有了任何差别,从而与现行婚姻法相违;另一方面,强奸是公诉案件,刑事侦查必须介入夫妻生活最隐秘领域。但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可以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1、男女双方虽然已登记结婚但是并没有任何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的性关系,而女方也坚持离婚的。 http://www.paper51.com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已长期分居或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虽然夫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但原则上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当予中止,如果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性行为,妻子坚持控告的,可对丈夫的行为以强奸论罪。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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