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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商标的意义和作用。但相当多的企业和消费者对于在商品竞争中具有质量保证和良好信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知名度的商标如何称谓无所适从,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但当前,社会上仍有许多商标权侵权行为出现,假冒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①、董建波侵害“LOUISVUIT-TON”商标案②、“NATURALLYJOJO”、“巴布豆”、“ELLE”服装商标侵权案③等极大地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商标权侵权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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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就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凡是侵权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采取非法手段,侵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被侵权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权侵权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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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对上述侵权行为认定时,容易发生异议或者错误的主要是对所谓“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及服务”、以及“其他损害行为”的认定。[2] copyright paper51.com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3]如以上提到的,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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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如上文提到的董建波侵害“LOUISVUIT-TON”商标案②、“NATURALLYJOJO”、“巴布豆”、“ELLE”服装商标侵权案③等。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所谓“其他损害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一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四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五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二、我国民法上对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认定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5]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paper51.com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问题的关键是上述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商标侵权的纠纷案件, 此种侵权案件是否具有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独立的新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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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加害行为人主管心理上的故意和过失之有无决定责任之成立。加害行为人有过错,其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加害行为人无过错,其侵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作用在于使加害人之侵害行为有可归责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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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无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也为人民法院审判侵权纠纷案时提供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准绳。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又称过失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7]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侵权法功能的集中体现,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正确处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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