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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化型抢劫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http://www.paper51.com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paper51.com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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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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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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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及第二百六十七条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我国司法实践 copyright paper51.com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前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即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很多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且情节相当恶劣的行为,如果仅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来处理就会导致这些犯罪分子因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而逍遥法外。本文就几个案例对出现上述情况时司法机关如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做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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