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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关系到裁判结果、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法律和法官的公信力。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官在裁判中必然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直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却隐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尚无统一严密的证据立法的情况下,法官在案件中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大小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大的自由空间,导致了法官“超自由”裁量。本文以民事诉讼证据认定作为切入口,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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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基本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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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权威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中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需要,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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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自由裁量权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解释为法院或法官在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2]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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