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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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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破产管理人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保障。做好管理人的监督是管理人制度适用的关键。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我国破产法构筑了一个多元主体、多层次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保护。即便如此,仍然存在如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体制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汲取国外相关经验以及我国具体情况,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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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立法的规定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如何使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更加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并使其保证绝对的中立性,进而保证破产管理人正当行使权力,完备而健康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是关键。许多国家都比较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然而就破产监督管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对破产立法的不尽相同规定,但总体上说无非是以下三个方面: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在这里主要从这三方面对相关国家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规定进行论证,从而对我国破产管理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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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监督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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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就是法律上为破产管理人设置一定标准的注意义务。就是通常所说的勤勉忠实义务。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破产管理人自己以法履行职责实现的。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震慑从而使破产管理人产生强烈的危机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敢以权谋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1]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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