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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出现,债权人这一主体随之介入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如何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债权,公司法做了规定。现实公司中,有些公司名存实亡,为了逃避债务,从法律规定的空白中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债权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损害了债权人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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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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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如果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此时不再允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新公司法确认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无疑是重大制度的革新,有利于维持公司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对设立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该条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最有利保障, 在公司不能设立时,可以主张债权,依法得到偿还。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两条在后面债权人权利分析中进行论述。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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