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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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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上,各国为了尽可能地排除和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便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都较为经常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对于何为公共秩序?各个国家却往往只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从而造成了各国在国际私法判决中的混乱。所以,在一个相对统一的语境下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到底应如何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正确认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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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秩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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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共秩序?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判案和学者的著作来看,各国的司法者和学者都没有对此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认定。诚然,由于各国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而造成这种认识上的不同,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秩序本身是缺乏本质内涵的,是可以被任意滥用的。准确地讲,公共秩序只能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来说明显地具有根本意义的那些事,是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总称”。[1] paper51.com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公共秩序保留又称为‘保留条款’,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内国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2]由此,各国通过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使得根据本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引,本来应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最终却没有适用外国法,也就是说,“公共秩序保留”实际上变成了对外国法适用的一种规避手段。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排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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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是公共秩序保留的排除对象,对此学界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国际惯例是不是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答案为是。但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则否定了将国际惯例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排除对象的说法,而是将外国法作为唯一的排除对象。就世界各国理论与目前的实践而言,大多数国家是不把国际惯例作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排除对象的,而我国的这次法律修订,也是对国际潮流的顺应。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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